诽谤,是指故意或者恶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给个人带来负面形象的严重行为。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很多年轻人为了一时之气、一时之快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少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他们以为在互联网里面没人知道您是谁,往往做出一些为了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事实上,近年有不少在网络发布虚假言论的人被成功起诉。
在澳大利亚,诽谤是一个民事的过失,依据南澳洲2005年的《诽谤法例》,针对他人散布不实或贬低性质的言论,例如在互联网、报章、杂志上作出恶意文字表述,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对诽谤人士作出民事起诉,要求对方作出赔偿。其中包括受害者名誉的损失、精神创伤及经济上的有形损失。同时,被告人败诉后,必须赔偿受害人的一切律师费用。
在起诉恶意诽谤时,必须存在损害他人声誉的内容,并且有散布该内容的行为。诽谤可以是一种明确表示或者暗示的虛假事实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
南澳洲的独特法例是:依据1935年《刑事法律综合条例》第257条,任何人士在并没有证据或者法律理据的情况下,作出书面恶意的诽谤、攻击其他人士,同时该书面内容不符事实,而其目的是使到受害者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或者其经济受到打击,均属刑事责任。成功检控后,最高刑罚判入狱3年及罚款11万澳币。
受害者在进行刑事起诉前必须经过刑事检控官的书面批准,刑事检控官在审批前一般会考虑该案件的性质,他们会对言论自由与故意对受害人进行言语攻击之间作出平衡和分析,一经获准起诉,便可向法庭申请并启动刑事起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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