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大利亚的雇员受《1994 年公平 工作法》(SA) 或《2009 年公平工作法》(Cth) 中包含的不公平解雇法的保护,具体取决于雇用您的人,无论是在私营部门还是公共部门。
私营部门雇员 私营部门雇员的不公平解雇索赔必须在解雇后 21 天内向公平工作委员会提出。公平工作委员会必须确信解雇是严厉的、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并且不符合小型企业公平解雇守则(针对小型企业),并且不是真正的裁员。受保护的员工是连续服务至少 6 个月或 12 个月(对于小型企业)的员工。这包括定期受雇的临时雇员。 要使小企业雇主提出的不公平解雇索赔成功,必须满足《小企业公平解雇守则》。小企业雇主以合理理由解雇员工是合理和公平的,例如严重不当行为,也可能包括对此类不当行为的指控。但是,小企业雇主必须同时提供解雇的正当理由。 当雇员被不公平解雇时,如果公平工作委员会认为复职不能够或不合适,则可以给予补偿。
公共部门雇员 公共部门雇员的不公平解雇索赔必须在解雇后 21 天内向南澳大利亚劳资关系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必须确信解雇是严厉的、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签订培训合同的学徒、临时员工、试用员工等被排除在申请之外。 如果政府专员裁决解雇是严厉的、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受影响的员工可能会被命令重新被雇佣到原来的职位,因为在可能或可用的情况下,重新雇用是首选的补救措施。但是,如果无法重新就业,受影响的员工可能会被重新雇用到不同的职位。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无法达成,受影响的员工可能会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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