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家庭暴力问题或历史的情况下,家庭法载有一项推定,即与父母双方保持持续的关系是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父母双方有同等的时间 (Equal Time)
父母没有自动的权利可以和他们的孩子拥有“同等的时间”去相处。法院在下令父母是否拥有同等父母育儿责任时,必须考虑到,给予平等的父母责任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合理可行。
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作出命令要求父母拥有同等的父母育儿责任,但这对子女来说与父母双方在一起相同的时间下不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或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不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父母可向法院申请命令,让孩子与父母的其中一方一起生活,并与父母的另一方一起度过“重要与特别的”时间。
充实和重要的时间 (Substantialand significant time)
《FamilyLaw Act 1957 (Cth)》(“法案”)中没有明确定义Substantial and significant time。
但是,根据该法第65DAA(3)条,如果一名儿童在下列情况下与父母一起度过了充实和重要的时间:
•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以及
•包括不属于周末或节假日的天数;以及
•允许家长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以及
•允许父母参与对孩子特别重要的场合和事件;以及
•允许孩子参与对父母有特殊意义的场合和事件。
必须指出的是,除非合理可行,否则法院不会作出命令批准Equal Time 或 Substantial and significant time。法院在确定合理可行时将考虑的因素包括:
•父母相隔有多远;
•父母离孩子的学校有多远;
•父母的工作安排;
•父母双方是否能够相互沟通是有关孩子的问题;
•儿童的情感和心理因素;以及
•任何法院认为相关的其他问题。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您的育儿安排或您的权利和选择的同等或充实和重要的时间,安和律师事务所在此提供帮助。只需发送电子邮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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