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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父母移民类别签证修正案
实施时间:27/03/2010
移民法1994 ('the Regulations')自27/03/2010修改为:
l 允许特定父母付费移民签证(CA类)及高龄父母付费移民签证(DG 类)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之后到签证获批之前这段期间, 将其配偶,同居者或依赖父母抚养的子女加入签证申请。
l 允许申请人在澳洲的家庭成员在主申请人递交申请之后到签证获批之前这段时间,递交以下签证种类的申请:
。特定情况下的父母付费移民(CA类)
。高龄父母付费移民 (永居)(DG类)
。高龄父母付费类移民(暂居)(UU类)
为了以上申请能够递交,主申请人必须满足申请信息中的申请时间标准;
l 以父母付费移民(CA类)签证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身份递交申请的签证申请人,必须和主申请人递交申请的方式一致,且申请递交时间及地点要与主申请人保持一致,与主申请人的申请合为一份申请。
l 试图满足父母付费移民签证(143类)标准的申请人指:
。父母付费移民(暂居)签证持有人的家庭成员
。未与满足主要标准的申请人合成一份申请的申请人
在签证批准时,申请人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但不能在移民清除区;
对于高龄父母付费移民签证(864类别)申请人,即使为其担保的孩子死亡,申请人仍保留申请该签证的资格。如果为其担保的孩子死亡,申请人不要求满足特定申请时间标准。
更改864类别签证-高龄父母付费移民签证的决策衡量时间标准,以确保持有676类别探亲签证的申请人可以在是否递交864签证申请决定的时候仍然能够符合政策对864类签证申请人时间的规定。
27/03/2010前的政策规定确保某些未满18岁孩子的父母在申请以下父母签证的时候,是由孩子的亲属或者孩子配偶的亲属担保,而不是所谓的近亲,这些签证包括:
。103类别-父母移民
。143类别-父母付费移民
。173类别-父母付费移民(暂居)
。804类别-父母付费移民(永居)
。864类别-高龄父母付费移民;或
。884类别-高龄父母付费移民(暂居)
减少804类别签证-高龄父母签证的潜在滥用现象
· 改良后的法章将与家庭团聚政策更好的结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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